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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优抚医院医疗优待实施办法(暂行)
 发布时间:2023-09-06 08:24:33  阅读次数:631

  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,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,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、获得感,根据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《优抚医院管理办法》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》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发《关于加强军人军属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》(退役军人部发[2020]1号)相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省优抚医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
    一、享受医疗优先优惠对象

    现役军人、现役军人家属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。

    二、享受下列优先优惠项目

    (一)两全免:免普通号和专家号挂号费。

    (二)四减免:

    1.门诊就诊检查(检验、超声、影像、内镜)费用自付部分减免30%。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5%,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40%,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45%。

    2.住院核算检验、超声、影像、内镜、床位、手术等费用(不含药品、耗材、麻醉、治疗费用),按医保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减免10%。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减免15%,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20%,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30%;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保的退役军人减免20%,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减免25%,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0%,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35%。每人单次减免不超过1万元,当年减免累计不超过2万元。对多次立功的退役军人,按照最高立功等级进行减免计算,不累加减免核算。

    3.体检套餐减免10%。

    4.对行走不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行免费接送入院出院服务。

    (三)六优先:挂号、就诊、检查、取药、缴费、住院优先。

    三、提供优惠资料

    (一)退役军人、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、部分烈士子女提供优待证;

    (二)现役军人提供军人保障卡和军官证、士官证、士兵证;

    (三)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军属证明(结婚证或户口簿相关证明等);

    (四)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相关立功等级荣誉证书。

    四、办理优惠程序

    (一)门诊办理程序。优惠对象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到门诊就诊(享受挂号、就诊、检查、取药、缴费、住院优先服务),由门诊识别身份后按就诊需要挂号(免挂号费),优惠对象持挂号单凭证到相应科室就诊,到收款处缴纳相关费用(检查费用按“四减免”比例减免)。

    (二)住院办理程序。优惠对象住院时由优抚医院住院处相关负责人收集、审核优惠对象证明材料,出院时由住院处相关负责人按优惠项目目录确定自付部分优惠金额。优惠对象需要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及证件复印件,优抚医院按照程序进行审核,并办理减免优惠。

    五、补充说明

    (一)住院费用按医保规定标准核算。

    (二)其他省份符合条件优抚对象来院诊疗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

(来源: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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